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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国务院
                        201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贯彻三中全会决定,修订核准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介绍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的重大举措。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修订核准目录的建议。近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正式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对此次目录修订的有关情况和下一步贯彻落实的有关工作做了介绍。

一、修订目录的重要性和主要原则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也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现行目录自2004年7月颁布以来,经济环境、市场条件、投资主体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修订目录,大力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调动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内需、调结构,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管理行为。

此次修订目录,把握了以下主要原则:一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对于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能力、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管理改为备案;二是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以纵向放权为主。对于现阶段仍需由政府核准,但可以通过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进行引导调控的项目,尽量下放地方政府核准并明确责任;三是合理界定部门间的分工,加强横向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发展改革委核准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需要由中央管理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发展改革委在核准项目时,要主动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四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的综合作用,加强政策工具间的协调配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二、修订情况

一是从整体上看,此次修订取消和下放力度较大。共取消、下放和转移49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9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0项、转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10项。上述49项中,25项已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于5月15日公布。经初步测算,目录修订后,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减少约60%。

二是,此次修订在一些领域改进了管理方式。例如:在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保留了对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核准,其他项目按照对内资项目的统一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和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这样做,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取消了对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的核准,下放了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邮政项目和部分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集装箱专用码头、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等项目的核准权限,更加强调和突出发展建设规划等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在原材料、设备制造、加工业领域,取消了冷轧、机车车辆制造、纸浆、聚酯、糖料、制盐等10类项目的核准,下放了钾矿肥、磷矿肥、变性燃料乙醇等项目的核准权限,有利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用。

三是,此次修订暂时保留了一些目前尚不具备取消和下放条件的项目,今后要抓紧工作、创造条件,在下次修订目录时作出调整。例如:在产能严重过剩领域,从当前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需要出发,对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的核准权限暂未调整。在能源领域,中央管理层面暂时保留了对部分火电、热电、煤炭开发项目的核准。今后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政策条件,加快转变管理方式,一旦条件成熟就坚决取消或者下放核准权限。

三、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

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为此,按照国务院部署,要进一步落实放、管并重,切实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一是要按照国务院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对于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准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为重要依据,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执行备案制的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截留。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必须予以备案。

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审批、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二是要规范核准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三中全会《决定》和职能转变要求,进一步规范核准行为。第一,要进一步减少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条件。第二,要进一步简化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查内容,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提高办理效率。第三,要进一步简化、减少项目核准的审查内容,明确核准流程和时限要求,提高核准效率。第四,要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合理确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时限要求,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五,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前置条件审批机关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保密事项外,申报情况、审批过程、审批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要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一方面,对于取消核准或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批权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进行经济社会管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等的制定、调整和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管理,设定“红线”,并加强在线监测和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要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切实把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

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