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发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财金[1997]2134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7年1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已逐步成为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尤其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资本金落实方面作用日趋重要。但近一时期以来,个别地区和部门在股票发行工作中,程度不同地违背国家产业政策与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或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批准了一些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资项目,或放松对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意钻政策空子,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低水平建设或重复建设现象,不但对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资金的平衡运行造成不利影响,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我国股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极为不利。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在今后股票发行管理工作中,要严格审查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投向,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企业发行股票申报资料后,将送国家计委等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等方面进行把关。为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等有关规定及要求,严格把关,共同把股票发行管理工作做好。为此,现就加强股票发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选择发行股票企业时,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安排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及高新技术等行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1000家国有重点企业、120家企业集团和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对搞“大而全”、“小而全”,乱铺新摊子,进行低水平建设和重复建设的企业,一律不批准股票发行上市。
二、目前我国对股票发行实行宏观管理,发行股票所筹资金不同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属于经国家平衡安排的资金,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方向,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炒作股票、期货和房地产。
三、企业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应主要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和兼并收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及审批权限,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用于兼并收购其他资产的,要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和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要有明确的兼并收购协议,被兼并收购方对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方向要明确,且须符合有关规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四、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股票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或报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将大中型或限上项目拆细、化整为零为小型或限下项目分别审批。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股票发行上市资格。造成既成事实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加强对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跟踪监督股份公司严格执行招股说明书公布的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提前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进行披露。
六、为保证股票发行上市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作用,主动与当地证券监管部门联系,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以上要求,在选择申报企业时先行把关。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有关问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气,需要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汇报,不得隐瞒和有意回避,要上下合作,共同把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