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
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
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
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
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4)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
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
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
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5)或有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
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
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
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
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不
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
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
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6.如果清偿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
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
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
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8.按本准则第4条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
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
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9.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10条披露如下或有负
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的或有负债)。
10.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
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1.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
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
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作相应披露
。
12.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本准则第10条
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
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附则
13.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