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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二、上市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应当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保证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

  四、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二)实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四)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做出决议,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后,董事会立即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交易进程、步骤、双方责任等。

  (二)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见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限于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基础的情况)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意见,同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三)各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后,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资产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会产生关联交易、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做出特别提示。

  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如有关信息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前已被市场知悉,董事会应当立即就有关计划或方案及时予以公告。

  六、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通知附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未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报送的资产交易方案与现行法律、会计、评估要求
或行业政策不符,或者上市公司实施该项交易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补充或修改报送材料。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意见后重新计算。

  中国证监会对报送的材料不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并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报送和公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八、上市公司下列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行为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

  (一)同时既有重大购买资产行为,又有重大出售资产行为,且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总额同时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二)置换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70%的交易行为;

  (三)上市公司出售或置换出全部资产和负债,同时收购或置换入其他资产的交易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审核中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其他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期限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发审委提出审核意见止。

  发审委审核后,提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决议修改或终止该项交易。

  发审委审核程序参照《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执行。已提交发审委审议的交易行为的审核时限不受前条所述20个工作日的限制。

  九、中国证监会审核未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报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经审核,中国证监会不再提出异议后,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对公司董事会披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提出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全文披露修改后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有关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应当作出特别提示。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有关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如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直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宜或因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默契,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则上市公司实施的该项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交易对方在与上市公司达成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时,应当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其拟受让股权的情况并公告。

  十一、股东大会批准进行上述交易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方案,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实施情况一并公告。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决议90日后,仍未完成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过户手续。

  十二、上市公司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
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的有关要求,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规范运作情况的报告。

  十三、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后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距本次交易完成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上市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除外:

  (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符合新股发行条件;

  (二)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依据本通知第一条计算的相关指标介于50%至70%之间。

  十四、上市公司实施本通知第八条所述交易行为后,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的,如满足下列条件,本次交易完成前的业绩在考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通过购买或置换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实体,该经营实体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完成后经营稳定,效益良好,且购买或置换资产的盈利水平不低于本次交易实施前的盈利水平;

  (三)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检查验收。

  十五、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完成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水平的,按照《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行为,除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七、上市公司接受他人赠与资产的,如该项资产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或该项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应当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十八、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上市公司实施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75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在本通知生效前已按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报送和披露事宜的公司,按该文件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送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事宜的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文本 

    董事会决议中应就该项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董事投票情况;董事投反对票的,应单独予以说明。 

    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发表的意见。 

    三、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协议或协议草案 

    四、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 

    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交易对方是指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的当事方): 

    1、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税务登记证号码;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3、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交易对方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交易对方的直接持有人、间接持有人、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直至披露到出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止;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4、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果交易对方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5、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二)交易标的,如资产、股权等: 

    1、购买、出售、置换的标的如为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资产的名称;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帐面净值);评估价值(如评估);资产运营情况;在该等资产上设定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等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重大争议的事项。 

    2、购买、出售、置换的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应包括该公司名称、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如收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还应披露是否获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三)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定价与帐面价值、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2、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及特别条款); 

    3、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 

    4、交付或过户时间; 

    5、合同的生效条件; 

    6、生效时间。 

  (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安排(如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等);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的要求(逐项说明); 

  (七)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后,是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上是否分开,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是否独立,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独立; 

        (八)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九)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如在最近12个月内曾发生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应说明本次交易与前次交易的关系,以及进行本次交易的原因; 

    (十二)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报告书应当在显著的位置载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五、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的附件 

    (一)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经营状况出具的交易当年和(或)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以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该盈利预测报告出具的审核报告。 

    上市公司如无法做出盈利预测,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二)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知悉本次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最近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财务顾问报告。 

    报告至少应对以下问题发表意见: 

    1、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说明交易是否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2、对本《内容与格式》第四条第(六)至第(十二)项内容逐一进行核查的说明; 

    3、如该项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还应当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独立发表意见。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购买、出售、置换的相关资产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下半年报送材料的,应提供交易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出具有关资产状况的审阅报告)和依据上市公司拟购买、置换入的资产状况模拟计算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备考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适用于《通知》第八条规定的交易)。 

    (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购买、出售、置换的相关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相关资产价值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披露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该类资产的理由和评估机构对于评估假设前提(如折现率、价格、销售量、未来市场增长率等)合理性的说明。 

    如评估机构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收益现值法是对该类资产进行评估的唯一方法,上市公司应当报送并披露由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用可选择的另外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结果。 

    (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对以下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本次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及相关协议和整体方案是否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是否具备主体条件,交易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是否符合《通知》的要求;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处理是否合法有效,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交易各方是否履行了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5、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影响的问题。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