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 |
2002年10月31日 证监发[2002]8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减少行政性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以下职责: 一、受理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报送的备案材料。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竞争行为。 三、监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四、负责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 五、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准则和行为规范,对证券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 六、强化信息技术应用(IT)委员会的职能,明确其职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与证券公司相关的行业公共标准的起草与维护工作,但涉及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等的行业标准,应当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八、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九、依法对会员、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会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依法进行调查,按照协会自律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书,移交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理。 协会要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职责和要求,切实规范会员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不断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