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销团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时间有关问题的函
发行监管函[2004]56号
各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便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承销团组建时间,规范证券承销行为,我们对承销团协议等发行申请材料的报送及备案时间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公开发行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时,申请文件中可以暂不包括除主承销商外的承销团成员的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可以暂不披露除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团其他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对于须履行会后事项监管程序的发行人,其主承销商应在报送会后事项材料前,补充提交承销团协议,将承销团成员的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增补到申请文件中,并在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补充披露承销团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对于不须履行会后事项监管程序的发行人,应在报送发行方案及发行公告前完成上述工作,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二、报送公开发行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的承销商备案材料可以暂不包括承销团协议及除主承销商外的承销团成员的有关材料。
承销团协议签署后,主承销商应及时将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团成员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证券承销机构应严格遵守我会关于证券承销的各项规定,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监管部 机构监管部
200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