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可任选。
服务密码与数字证书一经申领可长期使用。
第四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身份认证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密码
第五条 信息公司在本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开设“密码服务专区”,为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密码的申请、修改、挂失等服务。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须先在上述“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投资者在“密码服务专区”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申报规定如下:
(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
(二)“申购价格”项填写1.00元;
(三)“申购数量”项填写网络注册返回的校验号码。
服务密码于激活成功后的第二日方可使用。
第七条 投资者遗忘服务密码的,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失,服务密码挂失申报的规定如下:
(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
(二)“申购价格”项填写2.00元;
(三)“申购数量”项填写大于或等于1的整数。
服务密码挂失后第二日正式注销,注销后投资者方可重新申领。
第八条 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应按不同账户分别申请服务密码。
第九条 投资者申请、修改、挂失服务密码,本所不收取手续费。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激活密码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
第三章 数字证书
第十条 数字证书是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签发的、以USB-KEY等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身份凭证。
持有深圳、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请数字证书。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向信息公司或信息公司委托的数字证书代理发证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发证机构)申请数字证书。
本所会员及其他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可向信息公司申请成为代理发证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申请数字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人申请数字证书需提交:
1.数字证书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申请数字证书需提交:
1.数字证书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境内法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法人公章);境外法人需提供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境外非法人机构比照法人办理;
4.经办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投资者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将多个账户注册到一个数字证书上。
第十四条 投资者欲对数字证书进行更新、冻结、解冻、注销的,应持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到信息公司或数字证书代理发证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数字证书的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作为投资者在本所网络服务业务中的身份证明。使用该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在网络服务业务中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投资者自己的行为,由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的挂失、修改、更新、注销等均在投资者申请该项业务成功后的次日方可完成。自投资者提出申请至完成上述业务期间,使用该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操作的后果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代理发证机构负责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代理发证机构与本所、信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由各方签订协议做出具体约定。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及代理发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密码激活、挂失的申报记录和申领数字证书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服务相关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等原因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