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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的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五条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通过本所市值配售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股东大会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申购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三)在申购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本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十二条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由现场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进程至少提前30分钟在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布,但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当日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