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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治理,充分发挥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和公司章程,遵守《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四条  董事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一)   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力,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   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一节  受聘

第五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   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六条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节  重大事项的审议

第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本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确不能亲自出席的,董事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八条  董事审议授权议案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第九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实质的行为。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计提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上述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在对本节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本所报告。

第四节  重要事项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运作,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熟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董事负有尽职调查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保荐代表人、本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一)董事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第五节  离职

第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执行董事辞职或到期离任的,本所鼓励其接受由独立董事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董事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三章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致歉声明:

(一)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的。

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回答本所问询或进行自查,应当亲自出席本所的谈话约见,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董事在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方面表现突出的,本所予以鼓励和表扬。

第四十条  董事违反本指引有关条款的,本所视情节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本所对董事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   公开批评;

(三)   公开谴责;

(四)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本所对董事的违规情况和惩戒情况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一)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事务的;

(二)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三)最近36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及以上或批评三次及以上的;

(四)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五)导致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所做出本条规定的惩戒决定前,相关董事可以提出听证申请。

第四十二条  本所对董事进行惩戒时,董事可以提出免责申请。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一)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或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在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未出席且未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该项决议公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反对意见提交董事会和本所的;

(二)个别董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擅自决策,并蓄意隐瞒,导致公司出现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公开信息中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其他情形时,董事确不知情或者在获悉后进行尽职调查并采取了适当措施的;

(三)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非执行董事由于依赖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所提供的虚假或错误报告、信息或陈述作出判断,非执行董事已尽勤勉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及兼任总经理的董事不能免责:

(一)公司出现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在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执行董事是指董事长以及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参加公司管理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除执行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