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6号——以股抵债
(2005年10月18日)
为便于本所股权分置改革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展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我部特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与控股股东以股抵债相结合的相关事项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体要求
以股抵债是在控股股东无力以现金清偿占用资金且上市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用发展办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以股抵债措施适用于纠正《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发布之前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要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上市公司将以股抵债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的,应将相关材料报本所审核后,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证监会不再直接受理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提出的以股抵债方案。
二、基本业务流程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预审(如适用)
以股抵债方案涉及国有股权处置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在向本所报送有关材料前,应当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表或意向性批复。
(二)董事会审议以股抵债方案和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并作出决议
在形成以股抵债方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审阅并出具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以股抵债方案和修改公司章程议案并作出决议,同时应在决议中就以股抵债事项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三)上市公司将有关材料报送本所并公告
上市公司应将以股抵债报告书与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本所,与本所协商确定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后,同时披露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和以股抵债报告书,并发出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
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股抵债方案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合并为一个议案进行表决,并在公告中说明将两会合并召开的原因。会议名称统一表述为“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
(四)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以股抵债方案涉及的国有股权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投票前五个工作日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如因抵债股份的价格不能确定(如按未来市场价格计算)而无法获取批准文件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上市公司还应当在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投票五个工作日前公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五)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并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以股抵债方案获得通过,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要求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及对债权人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安排。
(六)公告抵债股份定价情况
抵债股份价格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进行公告,中介机构应当补充出具相关意见。
(七)股份变更确认,刊登以股抵债实施及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以股抵债相关条件达到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抵债股份变动确认,获得本所确认后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抵债股份注销手续,并刊登以股抵债实施及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其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实施以股抵债的,除按本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号、第4号——材料报送(一)、(二)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外,应当增加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股抵债事项的备案表或意向性批复(如适用)
2、董事会决议
3、上市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施以股抵债报告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56号文等相关规定,出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应当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占用资金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金占用发生的时间、占用的金额、占用原因和方式;如已部分偿还的其偿还时间、偿还金额;资金占用费收取依据、收取费率、收取金额、收取时间。专项说明的截止日距以股抵债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
5、法律意见书
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对上市公司以股抵抵债事项发表意见,至少包括对以股抵债参与主体的合法性,以股抵债方案以及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实施以股抵债方案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上市条件等。
6、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尽职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在报告中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历史情况,被占用资金的现值及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的合理性,现值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2)股份定价及其依据的合理性,征询社会公众股东对以股抵债价格的原则意见;
(3)就以股抵债方案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方面发表专业意见;
(4)就彻底解决占用行为和防止占用行为发生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发表专业意见;
(5)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及控股股东是否具备现金清偿能力发表专业意见。
7、拟冲抵债务的股份价格评价报告
以股抵债方案涉及国有股权处置的,控股股东应当聘请由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
8、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和独立董事意见
9、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应当对56号文发布后形成的资金占用(如有)、本次以股抵债后未完全清偿的占用资金(如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就以股抵债方案实施后,保证履行《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杜绝违规占用资金及担保等事项向上市公司作出承诺。
10、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的实施以股抵债的协议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在其提交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材料报送清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表》中明确列示以股抵债的相关内容。
四、以股抵债价格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确定以股抵债价格时,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1、占用资金金额计算。以股抵债方案应遵循公平对等原则,占用资金金额不仅包括占用资金本金,还必须包括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占用时间计算出来的利息。
2、股份定价原则。“以股抵债”作为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行为,因此在定价时还应考虑纠正占用过错的特殊性,并综合考虑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在内的各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不片面强调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底线。
五、信息披露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议案要点
上市公司实施以股抵债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确立限制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地位的原则,明确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权益;增加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载明在因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占用行为损害公司及公众投资者权益时,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获得赔偿的制度安排;加大对上市公司董事、经理未能保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的问责力度。
(二)以股抵债报告书披露要求
1、以股抵债报告书显著位置应当载明“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重要提示
(1)以股抵债方案的要点。
(2)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与以股抵债方案及修改章程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还应当在重要提示中披露存在的主要风险。
3、以股抵债报告书正文
(1)交易双方情况介绍、双方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特别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抵押、冻结情况)。
(2)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包括资金占用发生的年月日、占用的金额、占用原因和方式;如已部分偿还的其偿还时间、偿还金额;资金占用费收取依据、收取费率、收取金额、收取时间;截止日的占用资金现值及其计算方式。
(3)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偿还所占用资金的详细原因。
(4)以股抵债协议的主要内容:
A、实施以股抵债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原则、目标;
B、以股抵债金额的确定(该金额小于截止日占用资金现值的,说明为什么不能全部用以股抵债方式清偿,不能清偿的以后将采取何种方式清偿,控股股东应对此做出有效承诺);
C、以股抵债的股份定价及其依据、抵债的股份数量;
D、以股抵债的交付及交付时间;
E、以股抵债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5)实施以股抵债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前后对比(指标按年报要求列示)。
(6)以股抵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是否具备持续上市条件、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杜绝控股股东再发生占用资金的措施等。
(7)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例如,实施以股抵债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履行的特别程序和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相关表述参照本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号——信息披露(一)有关缩股的披露要求。
(8)独立董事意见。
(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
(10)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11)其他能够影响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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