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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8号——实施程序及相关披露

2005111日)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后,涉及到诸多实施程序。为规范改革方案相关实施程序,我部特制定本备忘录。

一、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按本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公司的要求,准备改革方案实施的有关材料,并及时与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存管部联系。

二、上市公司应同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申请材料,办理实施改革方案的有关手续。

三、改革方案涉及上市公司派现、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及非流通股股东发行权证(权利)、追送股份、增持股份等事项的,应当一并办理实施对价安排、转增、派现、发行权证、申请追送(或行权)股份临时保管、申报增持股份账号、提交履约担保品或担保函等相关实施手续。

四、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原件:

(一)      公司董事会的申请;

(二)      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四)      有权部门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批准文件;

(五)      非流通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改革方案相关协议文件;

(六)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文件;

(七)      保荐意见书;

(八)      法律意见书;

(九)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十)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的材料需按上述顺序装订。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二)改革方案通过情况;

(三)改革方案基本内容;

(三)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对价安排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对安排对价股份、派发权证(权利)、追送股份办理临时保管、履约担保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

(六)相关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六、本所审核同意后,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动确认通知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动确认通知表》和上市公司股改申请材料,审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审核同意后传真至本所。

七、上市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实施手续时,应当提供本备忘录第三条所列文件(原件)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中国结算深发字【2005】32号)中规定的其他文件。

若相关批文只有一份原件的,可先交本所核对后再将原件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八、本所在收到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同意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后通知上市公司办理公告发布等事宜。

九、改革方案涉及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派现的,应当设置两个股权登记日,第一个为送红股、转增、派现的股权登记日;第二个为实施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安排在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次日到账。

改革方案涉及股份追送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追送股份临时保管手续;涉及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承诺增持社会公众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办理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账户冻结手续;涉及大股东代为垫付的有关对价安排,实施公告中需明确日后偿还具体事项;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日须停止转股1日,之前,上市公司可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向本所提交变更证券简称及恢复交易的公告,申请变更证券简称,证券简称为“G+XXX”,并在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的首个交易日刊登该公告。

十一、改革方案属于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的,本所不计算公司股票的除权参考价;改革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除权事项的(如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派现),本所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对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的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处理。

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第二个交易日开始,公司A股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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