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就累积投票议案进行投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累积投票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二、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三、为促使累积投票制的顺利推行,本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 X 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无效。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