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已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为切实贯彻《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的要求,现对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的问题(以下简称“资金占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当在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制订清理占用资金的具体清欠方案,方案中应当列明采用现金清偿、红利抵债清偿、股权转让收入清偿、以股抵债清偿、以资抵债清偿等清偿方式的具体金额,同时按月份列出清欠方案实施的时间表,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彻底完成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
上市公司制订的清欠方案不能确保在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本所将要求公司重新制订方案。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2005年底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占用的形成原因,若2005年底相对2004年底出现新增占用的,公司应当进行特别说明。
2、清理占用资金的清欠方案。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在年度报告摘要7.4.2“关联债权债务往来”项下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2005年年度报告时,应当将清理占用资金事项作为单独议案予以审议表决,全体董事必须签字。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