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标准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通过证券业协会的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资格评审,并获得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三、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四、主要财务指标:
(一)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
(三)净资本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
(五)净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净资本)不低于8%。(动态管理)
五、设有专门负责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部门,拥有至少15名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专业人员所组成的债券承销队伍,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务融资工作经验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承销队伍人员数量的30%。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设有专人对融资券承销的相关风险进行监控。
七、具有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资格,并拥有参与承销发行十支以上短期融资券的经历。
八、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
九、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