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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2号——清欠解保
   (2006年2月16日)
    为促使股权分置改革积极、稳妥和有序推进,彻底解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问题,根据《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特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体要求
    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8条指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要求,“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上市公司要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形成的违规担保、连环担保风险”。
    存在资金被占用或违规担保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妥善解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问题。
    二、信息披露
    存在资金被占用或违规担保问题的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会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进行披露。
   (一)对于被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金额较小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原则上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披露偿还或解除担保承诺,并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解除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责任。
   (二)对于被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金额较大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无力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偿还占用资金或解除违规担保的,应当对偿还占用资金或解除违规担保的方式和期限做出承诺,承诺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且截止日期不得迟于2006年12月31日。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或其他关联方原则上还应当就该承诺做出追加对价、提供担保等有效的履约安排,或者取得所在辖区证监局对偿还占用资金或解除违规担保的方式和期限安排的认可。
   (三)存在股权转让情形的,相关占用资金或违规担保解决方案未能及时实施的,由出让人、划出方、潜在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协商,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解决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问题的安排。
   (四)相关承诺及其追加对价履约安排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管理指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3号——承诺事项(一)》等文件的规定。做出履约担保安排的,担保人应当是经本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并参照《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9号——履约担保函相关事项》的规定出具担保函。
   (五)占用资金偿还承诺应当遵循公平对等原则,占用资金金额应当包括本金和依据合理利率、占用时间计算的利息。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中准确、完整地披露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并在“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等部分或单独对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安排做出充分披露。
    三、材料报送
    上市公司除按本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号、第4号——材料报送(一)、(二)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外,应当增加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承诺由控股股东做出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函,但可将有关承诺内容并入《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函》中一并提交;潜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当事人做出承诺的,应当单独提交《偿还占用资金和解除违规担保承诺函》。
    (二)涉及履约担保的,还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提交《履约担保函》。
    四、其他事项
    占用资金偿还承诺涉及“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事项,本备忘录未作具体规定的,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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