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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 第十三号

    为便于本所股权分置改革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积极、稳妥和有序地展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窗口指导和信息披露审核发现的问题,我部特就如下事项提醒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注意:
    1、我部严格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进入股改程序,上市公司披露股改方案前最多停牌4个交易日,即在周一披露关于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提示性公告时,公司必须在公告中明确说明将在周五之前披露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如不能如期披露,公司在周五须公告取消本次股改动议,下一交易日复牌。

    2、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

    在本备忘录公布之日之前已经进入股改程序且尚未披露股改方案的公司停牌期限不受第1条规定的4个交易日的时间限制,但公司应尽快披露股改方案。

    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联系人:王绍斌
联系电话:(021)68812547
联系信箱:sbwang@sse.com.cn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