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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6年 第 18 号

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已公布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经研究决定,凡涉及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同意采用《修改方案》及对《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所做的修改。对低风险矿产探矿权进行评估应首选收益途径法。
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
自2006年8月15日以后,评估管理机关一律采用《修改方案》进行评估确认和备案。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七月十日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通过《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发布一年多以来的实践,根据广大矿业权评估师、各有关方面的要求,经过部分矿业权评估师和有关专家的研究,并公开、广泛地征求意见后,提出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如下。
一、统一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评估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修改收益法计算模型
统一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和采矿权评估的贴现现金流量法,并称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简称现金流量法;保留原探矿权评估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取消探矿权评估折现现金流量法中的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取消采矿权评估贴现现金流量法计算模型中的“净现金流量贡献额或投资回报额”扣除项;扩大现金流量法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来的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外,也可选择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改变其适用范围,由原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改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适用范围限定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探矿权评估,评估依据的地质资料编制以及对普查、预查获得的333资源量、334预测资源量的评审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委托人决定。但无论是否编制与评审,评估机构均应对地质资料和资源量估算的规范性、可靠性、可用性进行独立的、负责任的评述。
收益权益法仅限用于生产规模和储量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以及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其剩余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采矿权评估,但具备现金流量法、收益法等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不使用收益权益法。
修改收益法计算模型,取消模型中的“净利润分成额”扣除项。
采矿权评估应首选现金流量法,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收益法或收益权益法。
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部分参数的处理
(一)评估计算中的资源量和边际经济基础储量的处理
资源储量应结合(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
1.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包括已通过(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并审查通过、基建和生产矿山,以及经分析对比,有理由认为是经济合理的项目,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对应于111b、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取值。(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中未予设计利用,但资源储量在矿业权有效期(或评估年限)开发范围内的,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中取值,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矿床地质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资源量的周边有高级资源储量的,或矿床勘探类型简单的,可信度系数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无需做更多地质工作即可供开发利用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估算的资源储量均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2.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表明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项目的,不进行矿业权评估。
3.储量报告、核实报告采用以往资源储量套改等原因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但评估时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应视为111b、122b全部参与计算。
4.预测的资源量(334)不参与评估计算
上述“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的具体方法、步骤或原则,应依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执行。对基本上采用(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参数作为评估参数的,必须首先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做出详细、负责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评述;对没有编制(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或者评估参数选取时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并对评价指标和结论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评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有详细表述。
(二)矿山生产能力确定的处理
对生产矿山,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为首选。其次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合理确定生产能力,取消“孰大”原则。对新建矿山,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划定评估范围的,以划定的资源储量与实际生产年限确定生产能力;未划定评估范围的,取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生产能力或根据地质矿产条件模拟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生产能力。
(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问题的处理
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定采矿有效期的,适用采矿有效期。即矿山服务年限短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矿山服务年限计算;矿山服务年限长于采矿有效期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采矿有效期计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确定采矿有效期的,按有效期30年处理。评估服务年限不包括勘查期和基建期。
对矿业权转让评估,可参照上述矿业权出让评估处理,也可按矿业权人实际可支配的矿业权年限处理。即对矿业权人已有偿取得矿业权的,其转让评估,按矿业权人当初有偿取得矿业权所指向的资源储量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但矿业权人当初有偿取得采矿权时是按上述有效期年限规定处理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则只对应剩余服务年限。
上述处理原则是指一般情况而言,某些特殊情况还需具体分析确定。
(四)收益途径评估中的价格参数
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和价格波动大的矿种,可向前延长至5年。对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抵押、融资等,可以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价格资料,参照上述原则或经合理预测确定价格参数。
(五)评估计算中投资、维简费(含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矿业权评估中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统一按自有资金处理。
流动资金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时,统一按《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探矿权评估规定处理。
收益法评估计算时,固定资产投资按其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进行折旧计算。
矿业权评估中,更新资金统一按《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探矿权评估处理方式,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年投入等额初始投资。
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固定资产不再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而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以原矿产量计提维简费、安全费用和井巷工程基金,直接列入总成本费用(相应地折旧只反映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对采矿系统所需的更新资金(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支出)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考虑,而以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基金)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对煤矿,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维简费的50%(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生产费用(不含井巷工程基金)作为更新费用;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作为更新费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余额为负数时不列更新费用)。
对于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的盐湖等矿山以及某些小型矿山基建时一次性投入全部开拓工程费用的,不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即不计算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遵循财税制度的规定,原则上按设计或实际确定。
(六)折现率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折现率采用统一的折现率。
折现率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方式,其中包含了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现阶段推荐采用区间指标8%-10%。勘探及生产矿山取低值,详查及以下取高值。对一些高风险矿产、价格波动大的矿产,可以不限于上述区间范围,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分析确定。对需要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具体折现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