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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3年,此后,并未根据最新出台的规定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2003年以来颁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刚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进行修订,同时还考虑近年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股改后市场热点的变化等因素。

    此外,《半年报准则》修订稿在文字和篇章顺序上尽量与即将同步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已经完成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规则》)保持一致,同时保留半年度报告的特殊规定。

    现将有关修订说明如下:

    一、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修改有关概念、监管指标、披露要求
   
    1、结合新会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将有关词汇、指标修改为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具体见下表:
 

序号

原准则

新修订准则

1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

2

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成本

3

主营业务利润

营业利润

4

营业费用

销售费用

5

补贴收入

-

6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7

每股净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8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9

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

10

吸收合并

企业合并

11

应收补贴款

-

    2、鉴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已没有利润分配表的概念,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进行修改,并作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在第四十六条中删去原应披露的“利润分配表”,并将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为应披露的财务报表之一。同时出于年报阅读方便的考虑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要求公司披露“比较式”财务报表。

    3、结合新《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类型分类的不同,将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中1.4条和5.10条进行了重新表述,将相关审计报告类型重新表述为“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

    二、根据新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进行的修订

    1、在第四十条中对有关关联方的确定明确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根据新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增加了应披露的被采取监管措施主体范围,将“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修改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在公司应披露有关人员受行政处罚等情形中,增加“被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受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以使信息更全面。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披露的情形中增加了“被证券市场禁入”。

    3、鉴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股改完成后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修改,在《半年报准则》第三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对股份变动及期末股东情况的披露要求进行了相应修改;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在第二十五条增加要求公司“如前10名股东之间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三、根据监管实践和讨论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的简化

    1、鉴于目前实行的《年报准则》已将“保证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范围扩展到公司监事会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半年报准则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半年报摘要1.1、1.2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2、根据新会计准则对披露的数据或指标进行调整,同时保持与《年报准则》修订稿的一致性,如第二十二条要求公司应提供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中,删除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增加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几个数据或指标;将“每股收益”修改
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同时,为和《年报准则》一致,对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要求增加说明报告期内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净资产”及其差异。

    3、鉴于目前实行的《年报准则》使用“董事会报告”的概念,为协调一致,在《半年报准则》中将第二章第五节标题“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改为“董事会报告”,并在第三十条增加一款要求: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将该章节中涉及“管理层”的相关表述替换为“董事会”。

    4、为加强对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监管,在半年报摘要5.7.1募集资金使用表格中增加一行,要求公司披露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5、为协调《半年报准则》中对企业合并和对外担保披露信息的要求与《年报准则》的要求一致,从而监管的连续性,在半年报摘要6.1.1收购资产中,增加交易对方或最终控制方、本年初至报告期末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等4列;在6.1.2出售资产中,增加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等2列;在6.2担保事项中,将表格调整为与年报要求格式一致。
    
    6、为使文义所指更为明确,在半年报摘要6.3标题“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前增加“非经营性”。

    7、因半年报中财务报告及附注的编制和披露主要依据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据会计部的提议,删去第四十六条中“其编制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进行”的说明。

    四、其它修改

    1、鉴于上市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及参股金融机构的影响已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股市的火爆而日趋影响重大,同时考虑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局限性,在第三十八条增加披露“公司还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以及参股拟上市公司等投资情况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等情况”。

    2、鉴于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逐渐增多,在第三十七条增加披露“报告期内涉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还应披露:(1)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股权激励基金提取及分配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来源情况、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情况、对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数量、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等的调整情况等;(2)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另外,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了“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等影响董监高持股变动的因素。

    3、原在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主要财务指标时,对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前面增加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定语,出于简化表述的考虑,对该定语以“注1”的形式在该条中予以说明,并在半年报摘要2.2.1中作相应修改。

    4、半年报摘要2.2.1中“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为期间数,将该指标调整位置放在表的下半部分填列。

    5、因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已不存在最新每股收益的概念,在半年报摘要2.2.1中将“基本每股收益”的注1删去。

    6、因存在董监高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在半年报摘要4.1中增加“本期增持股份数量”和“本期减持股份数量”两列,同时将该表的“年末持股数”改为“期末持股数”。

    五、为保证与《季报规则》和《年报准则》的协调一致而进行的修订

    1、第一条增加“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第二条增加“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3、第四条增加“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4、第九条增加“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

    5、第二十一条按照《年报准则》进行了修订,要求公司披露的其基本情况与《年报准则》保持一致。

    6、将第四章“备查文件”调整到第二章作为第八节处理,以便与《年报准则》修订稿一致。

    7、为使表述更严谨,删除第五十九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建议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由交易所以备忘录等形式发布;同时删除第六十条废止条款,与目前实行的《年报准则》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