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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涉及筹集现金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环节的信息披露,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含募集现金)不涉及无先例事项的,不需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发行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含募集现金)涉及无先例事项的,为增强发行预案的可行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上市公司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预先沟通,并在沟通前一交易日的下午收市后向本部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上市公司进行预先沟通时,所提交的发行预案应当由公司盖章,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经沟通无异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三、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当日收市后向本部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包含重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发审会的前一日向本部报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发审会召开当日停牌一天。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