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关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
为规范有限售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根据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以下称“相关股东”)在股改说明书中承诺的限售期限和承诺的流通数量,相关股东在限售期满,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申请(以下称“上市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为保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公平交易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原则上应将限售期满的所有相关股东及其所持限售期满的股份一次性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请。
如未能一次性提出上市申请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上次申请六个月之后再行提出申请。确有特殊原因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向本所说明未能一次性提出上市申请的具体原因并获得本所许可,且在前次提出上市申请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交易日之后,方可向本所提出申请。
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联系人: 吴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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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