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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07]111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精神,积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及信息披露原则

要进一步提高稽查立案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缩短案件调查周期。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熟悉监管对象,注意收集各种信息,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核查了解。一旦发生违法违规线索,应以稽查提前介入的方式,进行非正式调查。在非正式调查阶段,执法人员核实情况,收集材料,固化证据,正常行使调查权力,但不使用强制措施。在非正式调查阶段发现的不当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限期整改,主动消除风险隐患,妥善处置不良后果,建立长效机制。

在非正式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分析判断,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立案,进行立案稽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在非正式调查的基础上,应制定详细调查计划,采取各种执法手段,补充完善证据,查清基本事实,形成调查结论。稽查部门要合理安排力量,严格控制调查进程,尽量缩短调查周期,不断提高查处效率。

在非正式调查阶段,上市公司原则上可不对外披露。调查人员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泄露调查情况。在接到立案稽查通知书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但如果案情特殊,上市公司申请并经监管、执法部门同意,可延期披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上市公司在接到司法调查通知书时,应立即披露。

二、通报案情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处于特殊的敏感状态,证券交易所、当地证监局和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予以特别关注。稽查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或相关信息难以保密,一旦泄露会引起股价异动,或给上市公司带来严重冲击,稽查部门应通报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及时采取停牌措施,公开说明或澄清事实,防止内幕交易,确保公平披露。

要按照国发34号文的要求,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体系的作用,协调相关各方,形成监管合力。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后,应及时通报地方政府,说明主要原因,报告注意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向地方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消除非正常的重大不良影响。查处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重大事件,如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破产、关闭等,各证监局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避免事态恶化,维护正常秩序,确保会稳定。

各证监局应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相互通报信息,共同维护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环境。在立案、调查、处罚过程中,如果上市公司的债权银行、关联公司等相关方面出现过激反应,应及时沟通,说明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任何以上市公司为平台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都是对公司相关各方和全体股东利益的侵害。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

一些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经营陷入困境,自身发展无望,股东和相关各方的利益难以保障,实施重组是唯一的出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企”的原则,如果重组方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将发生实质性改变,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立案调查期间,并购重组可以同时进行。为保证公平、公正,保证重组取得实效,此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启动,由当地证监局提出意见后,上市公司监管部会商稽查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