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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和审阅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的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背景: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1月颁布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06年度报告的同时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差异调节表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上市公司应在差异调节表前披露上述审阅意见。

解释: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还应以附注方式充分披露差异调节表的编制目的、编制基础和主要项目附注(格式参照附件一)。
    上市公司应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对差异调节表中所列报的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会计准则)与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所列报的相应数据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差异调节表使用人做出提示。
    注册会计师在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有关要求对差异调节表进行审阅时,应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实施询问被审阅单位采用的差异调节表相关会计政策和所有重要的认定、了解差异调节表中调节金额的计算过程、阅读差异调节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和在必要时实施分析程序等审阅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通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差异调节表、上市公司选择会计政策和差异调节表重要认定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阅证据,并结合注册会计师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上市公司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谨慎发表审阅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意见格式参照附件二,其他类型的审阅意见请参照上述格式)。

附件一:差异调节表
附件二:注册会计师对差异调节表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