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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的停牌程序,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公司拟实施重大事项前的停牌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实施《通知》规定的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应在向有关部门政策咨询、方案论证前一交易日下午三点闭市后向我部申请停牌并公告。公司申请停牌时,应同时提交复牌申请。

二、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并刊登有关重大事项公告时,应向我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 公告文稿;
(二) 停牌及五日后复牌申请;
(三)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关于重大事项初步方案的董事会说明;
(四) 公司重大事项涉及的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五) 我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上市公司刊登有关重大事项公告时,应按照附件一格式至少披露以下内容:

(一) 公司拟实施的重大事项类型;
(二) 公司股票停、复牌时间;
(三) 公司将在刊登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论证的说明;
(四) 有关重大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及方案论证的说明。

四、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刊登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咨询论证,并视咨询论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拟实施的重大事项经相关部门初步论证为可行,但需作进一步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我部接相关部门通知后,公司应按照附件二格式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公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上市公司不能按照规定要求在刊登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咨询论证,或有关初步论证未获通过的,应及时向我部书面报告,申请复牌,并按照附件三格式公告未能按期咨询论证的原因或有关论证未获通过的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1、 重大事项暨停牌公告格式
2、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格式
3、 重大事项未论证或论证未通过暨复牌公告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