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号
关于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 [2007]第11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简化外商投资行政审批程序,现就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 对经商务部批准的已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批复换证的同时向商务部备案。
二、 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其申请办理的变更事项属于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事项的变更,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即时向商务部备案。
三、 未经商务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将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
四、 商务部对委托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如存在违规审批情况,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将取消本通知对其委托事项。 以上事项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