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规范性文件一览

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在持续督导期最后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I-4表)。《保荐总结报告书》可以由保荐机构直接向我部提交,或通过上市公司转交。

    二、上市公司应对截至年度报告披露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按照附件1格式提交“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上市公司如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本所和证监会汇报。 

    三、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的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公司年度报告、自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并向我部提交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盖章签字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见附件2)。审阅表可以由保荐机构直接向我部提交,或通过上市公司转交。 

    特此通知 

    附件: 1、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
       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部
    20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