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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08-06-11 

行政事项名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港澳台投资者参照适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发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修订发布);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

四、《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发布);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

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修订发布);

八、《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发布);

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

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10号,2006年8月8日发布);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

一、并购后所设鼓励类或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或并购后所设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

二、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行业;

三、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企业;

四、外国投资者(包括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为支付对价并购境内企业。

申请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

一、非跨境换股方式的并购

(一)股权并购情况下需提交如下材料:

1、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在相关行业市场的表现情况、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以及不满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的说明或已按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的说明;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的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所投资企业的清单(注明股份比例)及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0、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2、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13、涉及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登记文件;

14、土地管理、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并购增资额超过1亿美元(包括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性企业或并购增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包括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核准文件;

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6、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

17、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8、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资产并购情况下需提交如下材料:

1、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在相关行业市场的表现情况、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以及不满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的说明或已按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的说明;

3、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4、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的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

5、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向债权人所发的通知、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公告的证明文件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8、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0、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资产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2、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13、涉及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准、登记文件;

14、土地管理、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并购增资额超过1亿美元(包括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性企业、或并购增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包括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生产性企业,应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核准文件;

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6、如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

17、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8、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9、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跨境换股并购

(一)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下,应提交如下材料:

原则批复(审核)所需文件:

1、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特殊目的公司的基本情况、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行业市场表现情况,以及不满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的说明或已按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的说明;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的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所涉及的境内外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所投资企业的清单(注明股份比例)及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0、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情况,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2、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4、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

15、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16、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出具的并购顾问报告;

17、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注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住所、股东持股比例);

18、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19、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20、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注:如属境内自然人持股,提供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即可);

2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2、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23、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24、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25、如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须增加报送:①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②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

26、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27、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8、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换发无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需提交的文件:

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无加注批准证书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加注批准证书、加注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并购企业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外国投资者(或其它境外公司)股份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5、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不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的跨境换股并购,应提交如下材料:

1、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申请书中应包含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其在华已投资情况、在相关行业市场的表现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市场表现情况说明,以及不满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51条的说明或已按第51条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申报的说明;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提供章程;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的外资企业,须提供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所涉及的境内外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对有权签字董事的授权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所投资企业的清单(注明股份比例)及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0、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拟转让股权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有关文件,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的情况,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并购当事人关于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2、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协议的,应提供相关文件;

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4、并购方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供:1、当事人有关该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包括境外股权或交易结构等;2、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所作的解释。

15、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16、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出具的并购顾问报告;

17、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注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住所、股东持股比例);

18、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19、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20、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21、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2、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换领无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需提交的文件:

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无加注批准证书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加注批准证书、加注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并购企业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外国投资者(或其它境外公司)股份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5、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许可程序:

一、商务部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需提交材料的目录核收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对受理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核,并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交处领导及司领导审核,审核后由经办将审查意见告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单位;重大项目报部领导后发审核意见;

三、如材料符合条件,由经办人员草拟批复文件,交处领导审核后送司领导审核,视情况会签部内相关司局/有关部门;

四、签发批复文件。

监管程序:审批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复

承诺时间:

1、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自政务大厅窗口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重大项目按特例办理。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外资司 65197331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说明:本指南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而适时调整,但不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