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 第二号(修订)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我部制定了本备忘录,请各商业银行在编制2007年年度报告时遵照执行。
商业银行应当在2007年年报正文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止报告期末前3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包括存款总额、贷款总额、同业拆入、资本净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二)截止报告期末前3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资产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拆借资金比例、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
银行应当根据与以前年度一致的口径计算上述指标,对编制口径进行调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鼓励银行披露:正常贷款迁徙率(含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含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三)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的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银行对贷款分类标准进行调整,不再按五级标准进行分类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标准披露贷款质量情况。
同时,银行还应披露本报告期公司重组贷款、逾期贷款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银行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确定重组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标准。
商业银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四)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分级管理情况及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等。
(五)报告期内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包括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呆帐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本期转出、本期核销、期末余额、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销呆账的数额。
(六)报告期表内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额、本期收回数额和期末余额。
商业银行应对表内应收利息及其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商业银行对发生减值贷款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通过表外进行登记的,还应当披露报告期表外登记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额、本期收回数额、本期转销数额和期末余额。
(七)报告期营业收入中贷款、拆借、存放央行、存放同业、债券投资、手续费、佣金及其他项目的数额、占比,并对同比变动情况予以分析。
(八)贷款投放的前十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按主要担保方式分类的贷款投放分布情况,前十大贷款客户和贷款余额以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九)截止报告期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抵债资产金额,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
(十)报告期存款结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贷款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包括企业活期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储蓄活期存款、储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和利率以及合计数;贷款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可以根据银行通行做法以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票据贴现等分类进行披露。
银行可以区分境内、境外披露上述存贷款业务数据。
(十一)银行持有的金融债券的类别和金额,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年利率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银行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类别和金额,报告期内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
银行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确定重大的标准和适当的分类方式对重大金融债券进行披露。计提减值准备比例超过其面值50%的非重大金融债券,银行应当比照重大金融债券的要求进行汇总披露。
(十二)披露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余额。包括信贷承诺(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租赁承诺、出质资产、资本性支出承诺等项目的具体情况。
(十三)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1、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等情况。
2、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3、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赢利能力的影响;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4、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针对可能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披露内部管理状况。
5、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十四)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内容包括:针对业务的性质、范围和复杂程度,银行资本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对大额暴露和风险集中的识别;银行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银行评估程序在范围界定方面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压力测试和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
鼓励银行披露本条涉及的定量风险因素分析、评估和测试,在现阶段银行可以定性分析为主。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年度报告相关章节披露上述内容,其中第(一)、(二)、(三)项应当同时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披露,涉及财务数据和指标的,以合并报表数据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