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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在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布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同时有证券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在本所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同时有证券在香港证券市场以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在本所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比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公司在本所及香港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本所证券市场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得到与香港证券市场投资者同等的对待。

    第五条、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本所证券市场披露,并且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同时披露是指在本所及香港证券市场各自的最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信息能够在上述市场都得以披露。

    内容一致是指公司依照本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阅读习惯编制的公告,其内容应当与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所披露的信息一致。

    第六条、按照香港证券市场规定披露的,并且不属于根据本所证券市场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以H股市场公告的形式通过本所网站披露。本所对H股市场公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第七条、公司应当注意保持日常状态下联络方式的畅通,在进行境内外业绩推介、路演等活动时,尤其需要保证与本所的联络畅通。公司应当保证在遇到突发信息披露事务时,有足够的具备经验的人员和物质条件来满足公告编制及披露的需要,防止出现突发情况下的联络不畅或者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其所任职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应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通过本所网站披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市场规定编制的股东通函,应当按有关规定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或H股市场公告的方式通过本所网站披露。

    本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公司就其股东通函中的内容通过指定报纸披露。

    第十条、公司如拟申请其证券在香港证券市场停牌,应当及时将有关申请事宜报告本所。如公司认为需要向本所申请同时停牌的,应当及时提交有关申请。

    未经公司申请,证券在香港证券市场被停牌或将被停牌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本所,并书面说明原因。如公司认为需要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申请。

    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的停牌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及时披露其证券在香港证券市场的停复牌信息。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市公司部
    200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