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半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半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半年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预约披露日期将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及时更新)。
四、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五、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六、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七、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1的格式,分别在本次半年度报告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
1、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
2、公司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公司还应当参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正文的“重要事项”中做出披露。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半年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如果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业绩在半年报报告披露之前被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8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九、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十、本所鼓励报告期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变动的上市公司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4条的规定,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十一、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的规定,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十二、上市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原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处理,致使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余额与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不符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半年报全文和摘要各一份;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及其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3、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的决议一份;
5、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6、本次半年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半年报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7、本次半年报网上披露的电子文件;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的,电子文件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的方式送达本所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list@sse.com.cn,并及时向本所确认(网上披露专用联系电话:021-68812036);
8、本次半年度报告的XBRL填报文件;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前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半年报的刊登事宜。
十四、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十五、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上市公司部。
十六、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半年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七、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半年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6月30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8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半年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预计不能在2008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披露2008年半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五、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半年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七、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所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如出现本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8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八、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等情况,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中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
九、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重要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进行计量的,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取得方式、相关估值假设、模型及参数设置(如有)等情况。
十、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要求,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证券投资及收益等情况。公司还应当参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作出披露。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情况。公司还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参照附件2的格式作出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对相关情况作出披露,并参照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进行相应披露。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4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公司还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进行相应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按照附件5的格式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要求,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
十六、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2008年半年报的同时,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要求,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和报告期内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公司可在2008年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十七、上市公司如未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原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处理,致使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余额与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不符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十八、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0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载有本次半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4.2”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相关文件,但半年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九、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报,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二十、本所对本次半年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二十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8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8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在2008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半年度报告披露事宜。
三、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应遵守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关于在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四、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关于在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
五、本所鼓励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2008年8月的公司在2008年7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披露当日不停牌。
如果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
六、公司预计2008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或者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8年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有关要求在2008年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应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8年前三季度可能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七、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
八、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原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处理,致使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余额与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不符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九、公司应按照半年度报告准则的要求认真编写“董事会讨论与分析”的有关内容,提供有助于投资者深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主要风险的充分信息。
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选择的会计政策、做出的会计估计对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披露选择会计政策、做出会计估计的依据、理由及其影响。
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重要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进行计量的,应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取得方式、相关估值假设、模型及参数设置(如有)等情况。
十、独立董事应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节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4.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期末余额、投资收益、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十二、公司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3规定的格式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5.6、6.5.1、6.5.2、6.5.3和6.6的内容。
十三、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公司还应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上述说明应对外披露。
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半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四、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五、公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200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各一份(公司可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供参考);
2.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08年半年度报告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5.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6.载有本次半年度报告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软件“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4.2”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并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半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将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扫描上传或发送传真的方式提交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自行在指定报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
十六、本所对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刊登半年度报告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