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
一、分红情况的披露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57号)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现将年报披露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2005、2006、2007年度的相关数据;
2、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数额为含税金额,当年中期分红数额计入相关年度;
3、净利润以公司当年调整后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准。
二、年报全文和摘要第三节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中,前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都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要求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口径进行计算,即2006和200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指标应当按新口径进行调整。
三、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的要求,对《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规程作为年报全文的附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四、上市公司在填写股东持股情况表时,应当勤勉尽责地核实股东身份,准确填写股东性质和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原则上对公司5%以上股东的股东性质和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况不得披露为“未知”。
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第三十三条,以及证监会公告【2008】48号的补充要求,做好2008年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应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定量分析2008年以来国内外市场形势变化、信贷政策调整、汇率利率变动、成本要素价格变化及自然灾害等对公司本年度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公司曾作出的盈利预测及相关承诺事项的影响。
年报全文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内容应当在年报摘要中完整披露。
六、上市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的,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事务所的,公司只需公告会计师事务所更名,无须作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被合并不再存续的,则需在年报披露前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0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