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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新股询价工作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101号



各询价对象:

为贯彻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保证新股询价与申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充分认识询价对象在新股发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询价对象应当及时组织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入细致地学习《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精神,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询价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新股定价机制市场化的重要标志。作为专业机构,询价对象肩负引导市场逐步趋向理性化的责任和义务,其每一次报价都直接影响到新股定价是否科学合理,进而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和经济利益,因此询价对象应当充分认识其在新股发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研究能力和新股定价水平。

二、健全业务规程,提高定价能力

询价对象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新股发行业务实施细则及流程,健全公司内控机制,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等相关制度,认真、审慎、专业地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

在新股询价与申购工作中,询价对象应当统筹组织、安排所属各配售对象进行合规报价和申购,对各配售对象的业务开展持续提供研究咨询、信息技术和合规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并对其业务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对所属配售对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询价对象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及时报备相关信息,持续保证报备信息的准确

询价对象应当及时按要求报备相关信息。在每个新股发行项目的询价、配售对象报备信息固化时点之前,询价对象应当对已在协会报备的基本信息及所属各配售对象的账户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持续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因相关报备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申购失败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询价对象自行承担。

四、协会将进一步加强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

依据《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会将对在新股询价与申购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询价对象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询价对象所属配售对象在参与新股询价和申购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高报不买,即询价报价高于定价区间下限(适用上交所)或发行价格(适用深交所)却未参加网下申购;

(二)已参与网下报价的配售对象又参与同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三)参与网上申购的配售对象使用一个以上的账户进行同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四)高报少买,即网下申购的数量低于询价报价承诺的申购数量。

配售对象出现上述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询价对象纪律处分。配售对象出现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协会对相关询价对象采取谈话提醒的自律措施;配售对象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达到3次或3次以上第(四)项行为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询价对象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单一新股发行项目中网上申购量占网上发行总量比例过大的询价对象,如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协会将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相关询价对象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询价对象范围通报批评和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在采取上述纪律处分的同时,协会将相应暂停或者取消相关询价对象的新股询价业务资格。

协会将不定期对询价对象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其它

询价对象的业务联系人应于2009年6月23日前登录协会网站,通过询价对象账户查询栏目对已在协会报备的询价对象基本信息、所属配售对象账户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对;存在错误信息或需要变更信息的,请及时函告协会进行修改。



协会联系人:陆华、王晓慧

联系电话:010-66575836、66575652

传真号码:010-66575878

电子信箱:luhua@sac.net.cn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