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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0年度报告”或“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7号、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 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0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0年度财务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在2011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公司,本所自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本所于2011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0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201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者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2010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1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1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10年度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10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2010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2010)23号文件报送XBRL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得早于2010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0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0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

(3)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或衍生品投资的;

(4)存在按本所相关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十二、上市公司在2010年度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年度报告同时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及追溯调整的,还应说明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适用)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十四、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2010年度经营业绩做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2010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如适用)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

十五、上市公司2010年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年度报告全文“重要事项”中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十六、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本所有关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十七、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八、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九、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年报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十、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件

1.2010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摘要。

2.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

(1)董事会决议公告;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5)董事会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6)社会责任报告(如有)。

3.与监事会相关的文件

(1)监事会决议公告;

(2)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4.与独立董事相关的文件

(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4)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6)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5.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6)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

(7)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8)保荐机构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9)保荐机构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

(10)财务顾问对公司或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如适用)。

6.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出现有关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行特别处理或风险警示处理,或者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公司还应提交相关公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二)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含监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载有本次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7.0”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和年度报告摘要,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3.其他必要文件。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上述文件的公司,应将上述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二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补充、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

二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