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8月31日)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规范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衍生品投资适用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
二、 本备忘录适用于非证券类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上市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
四、上市公司应参照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针对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五、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七、上市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上市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九、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十、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本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本所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