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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2月28日修订)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规定的异常波动。
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核实以下问题,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保密等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前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共传媒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是否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与公司有关的情况是否已经发生、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
上述与公司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债务人偿债能力、重要交易、原材料价格、重要合作、重要投资、重大诉讼和仲裁、业绩信息、产品价格、接受资助、重大报批事项。
(三)公司是否存在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
三、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只有在核实且确信不存在本备忘录第二条所述问题后,方可做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否则,本所可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处分。
四、上市公司应当参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写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涉及其他披露事项的,还应同时参照本所发布的其他公告格式。
五、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于其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次一交易日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未能刊登异常波动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公告说明未能刊登异常波动公告的原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的安排。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并导致盘中停牌,如相关公告在停牌当日11∶30前在本所指定网站刊登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停牌当日13∶00复牌;如未能刊登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六、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八、不属于本备忘录第一条规定情形,但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成交量或价格变化,关注该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并通知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备忘录第二、三、四、五条的要求,履行关注与核实义务并刊登公告。
九、不属于本备忘录第一条规定情形,但上市公司认为其股票交易异常且本所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备忘录第二、三、四、五条的要求,履行关注与核实义务并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