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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1年2月28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等业务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发行事宜
1、董事会会议应审议的内容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5)本次股票发行申请的有效期(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6)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8)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公司董事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单位或个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应逐一列出以下事项: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数量不确定的,应当披露明确的发行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公司应说明在本次发行前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发行数量是否相应调整。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具体发行对象的名称、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公司是否与该具体发行对象签订了附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披露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公司可以对最低认购数量作出规定。
(3)定价原则、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公司应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在本次发行前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时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是否相应调整。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所有具体发行对象的,最终发行价格通常应在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与保荐机构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根据《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4)发行股份限售期。公司应说明各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安排。
(5)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投资总额、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资金缺口的筹措渠道和剩余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和作价原则等事项。
(6)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7)其他事项。

3、应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议案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本所,提交有关资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决议公告(登报上网);
(2)股东大会通知(登报上网);
(3)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如有,登报上网);
公司仅与投资者签署《认购意向书》,但认购价格没有确定、意向书能否最终生效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则无需公告。
(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网不登报);
(5)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鉴证报告(上网不登报);
(6)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登报上网,或上网不登报);
(7)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中介机构报告(如有,上网不登报)
(8)董事会决议、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等(报备);
(9)其他需提交的公告或备查文件。

4、其他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其拥有的资产,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还应注意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可参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
(2)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收购资产或股权相关信息后,方可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3)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以及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②每位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占本次股票发行总量的比例、认购价格,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发行完成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③每位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限售安排;④发行对象是否已做出遵守股份限售安排承诺的说明;⑤股票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
(4)特定对象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的,应在公司董事会作出申请股票发行的决议后及时(一般为3日内)视情况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文件。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事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向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发行申请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人申请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证券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四、公司公告发行申请的审核结果
公司撤回股票发行申请,或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查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的,公司应及时发布公告。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发审委审核结果,并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在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申请的通知后,应立即予以公告,并向本所申请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在收到并购重组委表决结果后,公司应立即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等文件,并披露《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非公开发行预案》进行了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

五、组织实施发行方案并办理股份预登记
1、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在批文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2、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特定投资者履行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股票认购款。
3、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聘请律师对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验资报告中应列出每位发行对象的付款额和发行费用的明细构成。
4、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应联系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咨询登记托管事宜,领取《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办理新增股份预登记。
5、在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验资报告》等备案材料。本所只有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通知后,才会开始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上市手续。

六、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和托管手续
上市公司向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和托管手续,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字〔2006〕21号)的规定执行。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后,领取《增发股份登记证明》等文件。

七、公司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手续和信息披露事务
(一)公司应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申请书》;
2、《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4、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证明文件(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7、保荐机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9、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增发股份登记证明》;
10、特定投资者分别出具的关于在一定期间内不转让所认购股份的承诺函及股份锁定申请(注: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保荐协议中应包含本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中的有关内容,如保荐机构每季度至少对公司现场调查一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的实施,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公司应披露的公告至少应包括:(1)《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摘要》(登报上网);(2)《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全文(上网不登报);(3)《证券发行保荐书》(上网不登报);(4)《法律意见书》(上网不登报)。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9号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等规定,编制《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
在《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中,公司应提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即刊登《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的下一交易日)公司股价不除权,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公司原股东由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申请豁免等原因需对原所持股份延长限售期的,还应说明该股东原所持股份新的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