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
关联交易
2011年3月21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1、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合法合规,规范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避免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资金或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或消除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拟发生出售子公司控股权或购买其他企业控股权的关联交易,将导致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资金或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情形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协议中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在交易实施前解决完毕。
3、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应当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及时更新的关联人名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判断该项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中转交易”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4、除《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情形外,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应当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5、上市公司与《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仅受同一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控制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如果受同一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则构成关联关系。
6、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资料填报:关联人数据填报”栏目填报关联人信息。关联人为法人的,应当填报法人名称、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营业执照号码及证券账户号码等信息。关联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报自然人姓名、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身份证号码及证券账户号码等信息。关联人及其信息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更新。
7、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参照以下原则公允定价,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充分披露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
(5)交易事项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按照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资产评估结果等作为定价依据。
8、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并且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相比溢价超过100%的,除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提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2)资产评估机构采取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和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3)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未来三年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9、上市公司拟部分或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实际增资或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0、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资金使用费或担保费总额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财务资助、担保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的,应当就资产抵押或担保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上市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上市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2、本所不鼓励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充分的反担保。
上市公司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人应当按出资比例等比例提供担保且条件相等。
13、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只需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将以往的关联交易追溯审议,但需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14、上市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适用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时,应当区分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计算。
15、上市公司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全年将要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时,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相关性,按下述类别分别预计:(1)向关联人采购各种原材料;(2)向关联人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燃料和动力;(3)向关联人销售上市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4)向关联人提供劳务;(5)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6)委托关联人销售上市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7)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
上市公司应当将前款七类日常关联交易中每一类的汇总金额和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二者孰高的金额,作为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发生额,分别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发生额时,应当详细披露每一类汇总金额的具体构成和涉及的关联人。
16、上市公司对全年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时,不能具体确定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或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可以合理预计一个大致范围(例如2500万元到2800万元之间),或者预计一个合理的上限(例如不超过5000万元)。
17、对于已合理预计全年发生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预计实际发生额将超出原先预计额的,应当及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原先预计的发生额未达到披露标准,而最新预计的发生额(即原先预计的发生额与最新预计的超出金额之和,下同)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重新预计并及时披露。最新预计的发生额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原先预计的发生额已达到披露标准但尚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而最近预计的超出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重新预计并及时披露。最新预计的发生额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原先预计的发生额已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而最新预计的超出金额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重新预计并及时披露。最新预计的超出金额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对于已合理预计全年发生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定价原则、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预计,并根据后续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9、上市公司因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履行《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获准豁免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还应当判断是否需履行《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规定的交易相关审议程序。如是,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上市公司履行交易相关审议程序时同样应当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