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环卫函[2011]15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0〕73号)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0〕914号)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有关调整内容,函复如下:
一、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二、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部
20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