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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已披露文件的撤回和替换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我部对《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确认并提交到媒体业务专区的信息披露文件(以下简称“已披露文件”)原则上不允许撤回或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披露文件存在错误的,应当刊登更正或补充公告;符合特定条件的,经上市公司申请,获得我部批准后,可以进行撤回或替换,但应当将更新前后的披露文件在文件名后标注“已取消”、“更新后”等字样,一并保存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对于极个别确需彻底删除的已披露文件,经我部批准可以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删除。修订后的《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在执行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01191日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