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函【2011】1501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年30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事项。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备忘录第八号》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在前述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我部报送如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5、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6、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8、前述1至7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第六项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通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应向我所报送。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进程备忘录的报送通过本所网站 “上市公司专区”进行,具体填报路径为“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在完成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提交后,上市公司通过点击“填完了”按钮并接受“提交”来表示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已提交完毕。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按交易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上市公司可在“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栏目内容下方下载《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Excel模板),填好后统一通过“Excel文件上传”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四、上市公司应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11月30日
附件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