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7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申请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时,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发行登记申请书等发行登记所需材料,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初始登记。
二、上海清算所为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五章“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的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三、上海清算所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和信息披露服务,具体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王艺丹(021-63323840)
谢晨燕(021-63325290)
附件: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