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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适用问答
来源: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1、如何理解《意见》中关于“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人......”的“最近3年内”?
答:最近3年内为受理申报材料时最近36个月。

2、如何理解《意见》中关于“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答:“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项目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2、以保荐代表人身份签字推荐的项目。

3、《意见》要求“申报项目时,保荐机构应针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及是否存在上述(一)、(二)项情况做出说明与承诺”,具体的说明和承诺应在什么地方体现?
答:申报项目属于“双人双签”情况的,在《发行保荐书》专项授权书页中增加相应说明和承诺部分。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次项目发行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是否符合“双人双签”要求做出说明,出具推荐意见。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应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报项目不属于“双人双签”情况的,专项授权书按照原要求执行,不需要增加说明和承诺部分。

4、《意见》要求的“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该规定从何时起执行?
答:具体分三种情况:1、本《适用问答》发布之日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不适用《意见》规定;2、在审项目需按《意见》规定补充相应材料;3、新申报项目,需按《意见》规定执行。

5、《意见》要求的“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其他项目人员应在哪里签字?
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字盖章页的项目协办人签字栏后新增项目组工作人员签字栏,各项目组签字人员应在对应栏目签名。《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应有专门部分详细说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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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