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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8月17日前反馈给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610 88061252

邮箱:fxb275@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四日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 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第十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前款规定的股票总数单独计算,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发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公司股本总额是最近一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公司的股本总额。
第十一条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原则;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的构成、数额或数额确定方式;
(四) 员工持股计划拟购买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六)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程序和具体管理模式;
(七)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时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处置办法;
(八)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
(十二)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资产管理协议主要条款、资产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提前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一)信托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证券公司;
(四)基金管理公司;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和提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和条件;
(四)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合格;
(七)资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下列内容进行表决:
(一)员工持股计划拟购入股票的数量;
(二)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四)员工获授股份权益的条件;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需要履行的程序;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撤换程序;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3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以持续购买方式实施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在董事会公告购买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的购买。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购买股票的具体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约定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票购买期间每月公告一次资产管理机构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其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一)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二)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四)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五) 其他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业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国证监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经反复研究,并听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律师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规范内容、实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予以规定。《暂行办法》分设总则、一般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罚则及附则等六章,共计三十五条。
现就《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员工可享有公司成长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机制,将员工收入的未来收益和公司股票的未来价值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员工持股计划在境外成熟市场是相当普遍的一种制度设计,实践证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生产效率,提高公司综合实力。同时,这也是支持和培育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有效途径之一。
2005年,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保障。当前,包括管理层在内上市公司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具有公司劳动者与公司所有者双重角色,可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激发员工的创造精神,提高员工的劳动干劲和热情。其次,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实现劳动者与所有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挖掘公司内部成长的原动力,从而提高公司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第三,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上市公司股东的构成,员工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最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将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当前推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是必要的,也恰逢其时。
二、基本原则
《暂行办法》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是公平、自愿、自治原则。员工自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不能强制摊派。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要公平,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是否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如何设计其内容由公司自主决定。第二是兼顾各方利益、风险合理分散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在于创设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需要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考虑到风险合理分散原则,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薪酬占员工薪酬总额的比例不宜过高,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也要有一定限制。第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设行政审批要求,以信息披露规范予以监管。上市公司要切实贯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增强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和充分性,提高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透明度。第四是防范内幕交易原则。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管理等各个环节,必须严厉禁止员工持股计划利用任何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避开公司股票价格的敏感期,全面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任何人利用员工持股计划从事内幕交易。
三、主要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内容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暂行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数量限制。资金来源是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需求及风险合理分散原则,规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数额不得高于最近十二个月公司应付员工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持股比例。《暂行办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是从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单个员工获授权益对应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一。员工在公司IPO前获得的股份、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不合并计算。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及持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实施的次数和方式都由员工持股计划事先约定。为突出员工持股计划的长期持股的特点,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设置持股期限,将每次实施计划时其所购买的股票持股期限设定为不得低于三十六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关于员工对标的股票的处分权利。上市公司应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者约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应委托第三方管理,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采用选任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方式,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具体资产管理机构由当事人选择。为防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及内幕交易,《暂行办法》对于资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作出严格的规定。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为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财产安全,《暂行办法》将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定位为独立的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议案后,要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完整的董事会议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的意见、法律意见书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标的股票的购买,《暂行办法》要求公司履行必要程序后,由资产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标的股票的购买;购买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依照约定实施。公司在此期间应及时公告资产管理机构购买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以便使市场充分了解计划的实行情况,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行监督。同时,要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对于员工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导致股份权益变动,需要履行《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的,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需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报告及披露义务的,也应及时履行义务。
为便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及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