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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2012年8月修订)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披露的资产评估结论等信息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资产评估事项相关程序性要求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时,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2、评估机构使用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含假设开发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3、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不得根据不切实际的各种简单假设进行随意评估。

二、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评估机构名称以及是否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并以评估前后对照的方式列示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利用或参考其他机构报告结论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披露其他机构报告的上述信息。

2、上市公司披露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时,应当完整、恰当引用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相关专业术语作出明确的解释,使投资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3、评估报告显示标的资产净额或标的资产中占比较大的某一类(项)资产的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超过50%),或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与其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超过50%)的,上市公司应当视所采用的不同评估方法分别按照以下第4、5、6、7条的要求详细披露其原因及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或本所认为必要的,财务顾问应当采用同行业市盈率法、市净率法等其他估值方法对评估结论进行验证,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披露。

4、采用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含假设开发法)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标的资产特点详细披露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包括预期产品产销量或开发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采购成本、费用预算等。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计算模型所采用的折现率、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充分说明有关评估依据和参数确定的理由。

评估报告所采用的预期产品产销量、销售价格、收益或现金流量等评估依据与评估标的已实现的历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或与有关变动趋势相背离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解释该评估依据的合理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披露。

相关资产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更加严格的规制,或受到自然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严重制约,导致相关评估标的在未来年度能否实现预期收入、收益或现金流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相应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评估标的为矿业权,且其矿产资源资源储量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未经有权部门审核备案,或尚未取得相关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详细披露原因、解决措施,作出相关承诺,分析后续支出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适用),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独立董事应当对该等措施的合理性出具独立意见。

5、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说明评估标的存在活跃的市场、相似的参照物、以及可比量化的指标和技术经济参数的情况,详细披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交易案例,根据宏观经济条件、交易条件、行业状况的变化,以及评估标的收益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地理位置、时间因素等情况对可比交易案例进行的调整,从而得出评估结论的过程。

6、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重置成本中重大成本项目的构成情况,现行价格、费用标准与原始成本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当详细解释其原因。

7、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价值分析原理或计算模型等方法综合确定标的资产评估值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充分披露该等方法合理性及其理由。

8、评估基准日至相关评估结果披露日期间,发生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必要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就此出具专业意见。

9、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述具体情况,结合资产评估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相关事项,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资产评估事项的风险。

10、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评估报告使用收益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含假设开发法)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完成当年)的年度报告中以对比列示的方式披露相关标的资产利润的原预测数和实际实现数。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相关标的资产利润实现数未达到原预测数90%的,公司董事会及其聘请的评估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达到原预测数80%的,公司董事会及评估师除公开解释并道歉以外,本所公司管理部将视年度报告事后审查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或评估机构及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对有意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误导投资者的,本所公司管理部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二0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