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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 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

(2012年8月修订)

一、上市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向本所公司管理部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重组方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应当发生实质性改变,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3、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或者将因发行股份导致其变更;

4、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离任;

5、已经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做出必要的补救,并且发行股份将有助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6、不存在可能让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不合理的利益,或者可能进一步损害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二、符合上述“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条件的公司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股票停牌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公司管理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交关于公司申请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报告,说明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原因及基本情况,公司立案稽查至今重大事项说明;

2、涉案人员名单、涉案时公司董监高人员名单和现任董监高人员名单对照表,若涉案时公司董监高仍留任的,应当说明理由;

3、本次重组方案基本概要、重组方案实施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案时原控股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

4、本次重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三、此类公司提出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0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