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投行在线/规范性文件一览

关于发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2]139号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加强对证券分析师自律管理,落实《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2005年发布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提高证券分析师专业水平,维护证券分析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证券分析师是指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第四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

  第五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因所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六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其研究结论应当是证券分析师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得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时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基于认真审慎的工作态度、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与分析逻辑得出研究结论。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第九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他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成果,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引用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时,应当加以注明。

  第十条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第十一条 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系统平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客户、公司内部部门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不得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对外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

  第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明知特定客户、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要求或拟委托的事项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客户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主动向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执业回避或者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珍惜职业称号和职业声誉,以真实姓名执业。

  第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

  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任何贵重财物或可能对证券分析师独立客观执业构成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益。

  证券分析师参加媒体组织的研究评价活动,应当经所在公司同意,秉承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取较高的研究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竞争。

  第二十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应当严格执行证券信息传播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准确地表述自己的研究观点,不得与其所在公司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最新意见和建议相矛盾,也不得就所在研究机构未覆盖的公司发表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意见。

  证券分析师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评论意见的行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守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尊重和维护所在公司的合法权益。

  证券分析师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原所在公司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竞业限制、培训赔偿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积极参加所在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合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执业水平以及合规意识。

  第二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违反本准则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协助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有关人员比照本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制定和发布《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的投资咨询服务需求不断深化,证券公司研究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一些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度分析的研究报告逐渐受到投资者欢迎,证券研究在引领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和加强市场信息传播、提高市场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我国证券研究机构的研究水平和规范程度还有待提高,证券研究的市场定价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于20101012日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进行规范,《暂行规定》的发布对促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市场各方普遍认同。

目前各公司已根据《暂行规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流程、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落实有关要求,但也有公司反映《暂行规定》一些规定较原则,公司执行起来不好把握,建议协会制定更具体的业务指引。前期媒体曝光的“研报门”事件反映,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部分研究报告质量较低、研究报告内容出现低级错误、研究报告标题或者用语很难理解或容易引发歧义、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却被强烈推荐,研究报告独立性受基金、媒体举办的分析师评选、研究报告销售人员不当行为等影响较大,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仅仅是走过场等等亟需进行规范,明确监管要求。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对发布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协会起草了《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对《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或提出落实指导意见,同时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对《暂行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但行业普遍反映亟需规范的问题提出规范要求。

问:请介绍《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起草过程。

答:在《暂行规定》发布后,协会于20114月份在北京召开证券研究业务座谈会,总结《暂行规定》实施以来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研究业务开展情况及对《暂行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成立了由部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成的自律规则起草工作小组,着手起草《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律规则。2011830日,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负责《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起草工作,并召开多次会议,邀请部分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参加,对两自律规则集中讨论,认真修改,并分别于今年1月份和3月份将两自律规则提交行业和证监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委员会又根据反馈意见对两自律规则作了修改和完善。

问:制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答:《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总结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近年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投行证券研究的内控准则,按照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流程(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和公司调研、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研究报告发布),对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每个业务流程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重点是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人员责任控制,维护证券研究部门和证券分析师独立性。

《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发布将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规范化程度,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提高证券研究报告质量;对加强投资者保护,提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研究水平,提高证券研究的市场定价能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问:协会将如何督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落实《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

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分析师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规定。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将及时跟踪两自律规则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执业检查,使两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并有效发挥作用。在检查中发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两自律规则规定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

问:《执业规范》从哪些方面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加强投资者保护?

答:《执业规范》从以下几方面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维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客观和公平性:一是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管理,将上市公司纳入或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应当由研究部门独立作出决定;二是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三是要求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在研究报告发布之前,不得向特定客户、上市公司泄露研究报告的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四是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信息隔离墙制度,并遵循相应静默期安排;五是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六是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特定客户提供定制研究服务提出规范要求;七是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

问:《执业规范》对加强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提高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提出了哪些规范要求?

答:《执业规范》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一是明确研究报告可使用的信息范围和研究报告信息使用的原则和底线,并对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调研活动提出规范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分析师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二是对研究报告制作过程中的研究方法、语言表述、投资评级、工作底稿和研究报告署名人员资质提出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分析师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三是要求证券研究报告在发布前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并对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的资质,以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基本要素提出要求。

问:《执业规范》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提出了哪些规范要求?

答:《执业规范》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后续解读服务,防止误导公众投资者,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披露本公司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有关情况,提醒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者转发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问:《行为准则》对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出哪些规范要求?

答:除《执业规范》有关规定外,《行为准则》还从以下几方面对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出规范要求:一是要求证券分析师审慎、独立提出研究结论,证券研究报告的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研究结论是证券分析师真实意思的表达;二是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三是要求证券分析师应当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他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成果;四是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提前泄露尚未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和观点;五是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执业回避或者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披露。

问:《行为准则》对防范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提出哪些规范要求?

答:《行为准则》要求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任何贵重财物或可能对证券分析师独立客观执业构成不利影响的其他利益;证券分析师参加媒体组织的研究评价活动,应当经所在公司同意,秉承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取较高的研究评价结果;证券分析师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竞争。

问:《行为准则》对证券分析师参与媒体节目提出哪些规范要求?

答:《行为准则》要求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应当严格执行证券信息传播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准确地表述自己的研究观点,不得与其所在公司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最新意见和建议相矛盾,也不得就所在研究机构未覆盖的公司发表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意见。证券分析师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评论意见的行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