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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监管要求,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19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四、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八、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九、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十、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十二、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十三、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十四、本监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存在以下问题:分布广泛且分散;监管标准不统一;对闲置募集资金限制严格,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启动了监管指引的起草工作,期间,通过专题会、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本监管指引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遵循“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总体不变、适当放宽资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现有货币市场产品效益”三个原则,对现有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监管指引主要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重申现有规定中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坚守监管底线,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监管指引强调对募投项目的风险防范要求以及董监高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要求建立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本金安全。并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

二是适当放宽资金用途,为上市公司留出空间,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监管指引相比现有规定,一个重要的变化体现在监管指引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同时,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增加了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等规定。

此外,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考虑到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能够实现较大的自主权,监管指引放宽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要求,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仅就创业板公司而言,此举将使每年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增加115亿元左右。

三是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规定,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监管指引的一个新增内容是明确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在信息披露方面,一方面要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投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等信息,及时公告开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每半年度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当期的收益情况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其他变化体现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的决策程序更趋严格,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统一了董事会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和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时间要求。目前上交所要求每半年一次,深交所要求一年一次,监管指引统一要求为每半年一次。

该负责人表示,募集资金监管的目标是“市场化、主业化、规范化”,新出台的监管指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