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制定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本所鼓励公司对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预审计或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事先的充分沟通。
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超过20%的,应该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六、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