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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822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需将股东大会通知单独发布,不得夹带在其它公告中混合发布,也不得将股东大会通知作为其它公告的附件刊登。

2、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标题必须包含“股东大会通知”字样,并保证公告内容与标题相符。

3、上市公司通过网上业务专区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必须选取股东大会通知类别,公告电子文件名必须包含“股东大会通知”字样。

4、股东大会召集人或提议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例如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监事会决议;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该股东的提议函和持股10%以上的证明。如果召集人或提议人有明确的授权,可以由被授权方在授权权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二、办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停复牌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实施例行停牌。

2、上市公司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向本所申请办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事宜。上市公司如未能按规定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应当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复牌。

3、上市公司在非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核实决议公告内容是否涉及否决议案。如涉及否决议案,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上午开市前向本所申请临时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披露决议公告后复牌;如不涉及否决议案,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决议公告文稿及相关资料报送本所,于次一交易日午间披露决议公告。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不能形成决议的,应当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

5、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时,必须联系本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人员,确保停牌事宜得到及时办理。上市公司如果未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或者未及时办理停牌事宜,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上市公司承担。

6、对于未按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未申请停牌的上市公司,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