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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第(三)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我所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标准,比照适用上述规定。

二、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我所将通过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出现的下列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我所予以重点监控:
(一)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单日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
(二)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三)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四)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五)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六)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七)我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四、对存在前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我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四)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对情节严重的,我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五、我所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前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我所报告。

六、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坚持自律、规范原则,积极配合本通知的实施,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七、我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八、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上交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上交所: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近期关于切实抑制过度炒作新股的要求,促进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是当前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

长期以来,我国股市一直存在着新股炒作(以下简称“炒新”) 风气,容易导致新股价格短期内严重背离其真实价值。这从基础层面上扭曲了市场结构,影响了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也使得高位买入的投资者损失惨重。新股炒作行为一直以来都是我所关注和打击的重点。近年来,我所不断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新股炒作的危害,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厉打击市场炒新行为。日前,我所还对过度参与新股炒作的黄某某、苏某某两个帐户采取了限制交易的纪律处分措施。

上交所此次制定发布《通知》,在原有相关规定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旨在进一步改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更加切实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记者:请介绍一下上交所此次发布的《通知》对抑制新股炒作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上交所:此次发布的《通知》,主要是根据我所现行《交易规则》、《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和《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的有关规定,对新股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新股上市初期需要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及相关监管措施、会员的客户管理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盘中临时停牌的指标阀值。《通知》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以下三种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我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因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第(三)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需要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如果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新股交易换手率就已达到或超过80%,我所在930即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1455。此外,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二、适用范围。《通知》关于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在类别上,除适用于新股上市首日之外,还适用于暂停上市股票恢复上市和公开增发上市股票首日等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时间上,《通知》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新股上市初期,根据市场实践和监管需要,将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确定为“上市初期”。

三、新股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通知》明确规定了以下新股交易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一)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单日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二)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三)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四)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五)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六)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上述第(四)项所述“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是指即时揭示的五档行情中的卖价之一不低于日内最高成交价。上市首日后若股价出现涨停,涨停价的累计申报买入数量也不得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其中所述“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是指即时揭示五档行情中的买五价。

四、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措施。除现有监管措施之外,《通知》新增了盘中暂停帐户当日交易、认定帐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两类监管措施。

五、会员的客户管理责任。《通知》强调了会员对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会员对客户的新股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时要及时提醒,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为此,我所同时向会员下发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督促会员加强对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

六、对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要求。《通知》要求基金、保险、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记者:与上交所原有相关规定比较,《通知》做了哪些方面的调整?
上交所:与我所现行《交易规则》和《指引》等业务规则相比,《通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一是缩小盘中临时停牌的涨跌幅度。为进一步有效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的炒作风险,《通知》将《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中的盘中临时停牌价格涨跌幅度缩减为10%20%

二是新增换手率盘中临时停牌指标。《通知》规定,当新股上市首日换手率达到或者超过8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直至1455复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通知》发布实施后,我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第三条第(一)项不再执行。希望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和充分理解《通知》的上述内容,审慎参与新股、恢复上市和增发上市股票的交易。

三是明确界定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我所根据新股交易监管的实践经验,明确界定了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类型,予以重点监控,旨在防范新股交易中的囤积、拉抬、追涨、操纵开盘价或收盘价、频繁反向交易等行为。

四是新增两类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措施。在我所原有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处置的基础上,新增盘中暂停帐户当日交易的监管措施,对警示后仍不改正的投资者,我所可直接盘中暂停其帐户当日的新股交易,以增强对炒新行为的快速制止能力。此外,新增认定帐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监管措施,对屡教不改的投资者,我所可认定其为不合格投资者,让其离开这个市场一段时间。


记者:请介绍一下上交所防控新股炒作的后续工作安排。
上交所:市场炒新现象原因复杂,防控新股炒作工作任重道远,需要统筹考虑,不断探索和完善,更需要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

下一步,我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本次发布的《通知》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为基础,根据炒新监管工作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研究落实防控新股炒作的新措施,不断调整和完善新股交易机制,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使新股交易价格回归理性。同时,我所将结合大力发展蓝筹市场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和夯实自律监管工作,研究建立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引导市场理性投资、价值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