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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等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

  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向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一层)受理相关申请材料。

  三、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以及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我会不再进行审核,也不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公司挂牌后,直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

  四、向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要求。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公告〔2013〕20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6日